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李安福报道:日前,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桥等17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对传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桥、刘某红、董某华、甘某杰等人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一次性投资69800元,三年可赚到1040万元”为诱饵,引诱他人参加“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7名被告人发展人员均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5年1月28日,嘉鱼县公安局出动60多名警力,在潘家湾镇、渡普镇将正在宣传“1040阳光工程”的董某华、甘某杰等12人抓获。经查,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1000人以上,涉案累计金额达6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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