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赵骥 实习生陈欢 通讯员陈桂生 白祥云)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简化异地就医经办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方便异地居住人员办理手续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将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流程,以前需要定点医院盖章的,现在只要写清楚医院名称就可以了。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异地安置、回原籍居住或随子女在异地居住的退 休人员、驻外单位或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
其中,如需办理异地居住登记,首先应由本人或单位填报《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居住地社区或派驻单位证明并盖章后,交医疗机构留存 备案信息将记入医保结算系统,一年内不能变更。登记申请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 登记完成后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异地居住住院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后,如因居住地发生变更需要变更的, 可在当年第四季度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成功后,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医疗待遇方面,办理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按本地三级综合医疗机 构规定比例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10%,在异地住院 未申报备案的,住院的合规费用个人自费20%,结算年度内到参保异地医疗机构按政 策审核报销。
在就医管理上,异地居住人员由于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先申报,后入院,危重、抢救病人在入院后3日内(节假日顺延)可电话申报。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在异地开通就医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将信息在申报住院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住院病人的 信息录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病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异 地就医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办理入、出院手续,住院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个人只需缴纳按医保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此外,在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回医保局服务窗 口报销并提供《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银联功能已激活的只提供社保卡。
其中,门诊报销上需提供财政或税务印制的机打发票,并提供药品清单和 门诊处方。住院报销,则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全套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 原始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每月6日至26日可以报销结算,跨年度不报销,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转下年度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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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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