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明起施行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镇强)30日,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2017年,按去年实际运行数据和费用正常增长率测算确定,每人每年保费标准为47.2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缴费,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支付比例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困难群体,起付标准减半,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5000元,赔付比例每档次提高5%。
此外,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实行上不封顶。
编辑:shaopeng
上一篇:
下一篇:
咸宁市开展大型城市综合体灭火救援跨区域演练
相关新闻
-
咸宁市开展大型城市综合体灭火救援跨区域演练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汪洋 佘宏盈 朱燕林 )8月29日晚,我市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在通城县...
-
咸宁市环保局开展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企业409家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陈蔚)2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持续一个月的咸宁市“双护双促”综合执法活动...
-
梓山湖新城公交1号线路开通 满足群众便利出行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庞赟 通讯员 周旭东 陈播雨)29日,梓山湖新城公交1号线路试运行首发仪式在城铁贺胜桥东站广场...
-
咸宁市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 推进基层党建工作
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朱哲报道:29日,市委书记丁小强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全省组织部长座谈会精神,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