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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发布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8-08-13 08:41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周阳 通讯员吴鹏)日前,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管理,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我市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要求的纳入《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我市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目录》产品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授权的我市经销单位自愿申报,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的规定。具体参数为:最高车速≤20km/h;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整车质量≤40kg(含电池);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240W;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具有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66mm;前后轮中心距≤1200mm;装饰宽度≤500mm。

  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未纳入《目录》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同时,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产品已经纳入《目录》。实行《目录》后,凡在我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无法在我市登记上牌的,可以要求商家更换或者退货。

  据悉,对于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目录》的,经查实后,将其相应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对已纳入《目录》管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技术参数要求生产的,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销售单位销售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或已纳入《目录》管理但擅自变更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对生产、销售、使用拼装、加装和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由质监、工商、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监、工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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