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环境质量,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大力提倡和推广“鲜花祭祀”、“网上祭祀”、“家庭追思会”等文明祭祀方式,特别是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积极营造“破祭祀陈规陋习,树祭祀文明新风”的浓厚氛围,切实改变不顾公共利益的不文明祭祀陋习,争做文明市民。8月21日至8月26日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祭祀宣传。8月23日至8月25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将组织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委、咸宁高新区、咸安区政府等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祭品和进行祭祀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执法,市“两报 两台”全程参与宣传,对不听劝阻的行为予以曝光。
二、严禁焚烧垃圾、冥币、燃放鞭炮。“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主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化带、背街小巷、城区公园、淦河河边等公共场所撒石灰、烧冥纸和其它祭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大气环境质量的祭祀活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营香、蜡烛、钱纸等祭品,祭品经营一律进店入市。单位、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应按要求倒入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严禁在露天场地或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严禁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三、依法查处违规祭祀和焚烧垃圾行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不听劝阻,占道经营祭品或在禁止从事不文明祭祀活动的区域内撒石灰、烧香、烧冥纸、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当事人立即予以清理,并按《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因祭祀活动损毁城市公用设施的,责令当事人修复或照价赔偿,拒不修复或赔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在露天场地或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在道路、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及时予以清理或清除焚烧的垃圾,并按《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在道路或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停乱靠、乱摆乱设、占道经营等妨碍城市市容行为,责令当事人及时予以清理或恢复原状,并按照《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祭祀的,一律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咸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编辑: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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