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陈诗傲)11月2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所长金世勇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湖北省采取留置措施的第一案。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世勇在任咸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8万元;滥用职权为强戒人员办理出所手续,违规为69名强戒人员办理“因病退回”出所手续;未按规定对36名强戒人员所外就医期满后收所或建议变更强戒措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世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5.8万元,数额巨大,同时在履职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违反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职,致使多名本应强戒的吸毒人员提前离所,致部分本应强戒的吸毒人员出所后重新吸毒或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安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当天,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金世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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