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原子 通讯员蒋昊)昨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等3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洪山区副区长、汉南区委副书记、蔡甸区委书记、武昌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与李忠共谋,利用李勇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执行李忠等人的错误决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忠等3人涉嫌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3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被告人李忠等3人在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忠等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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