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刘丁维、通讯员王亚姿报道:近日,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至咸安区交警三大队对面公交站台时,因驾驶员对胡某投币的数额有疑问,胡某与驾驶员争吵并抢夺方向盘,驾驶员被迫靠边停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案发地点系人员、车辆密集路段。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咸安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指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的7种从重处罚行为,比如在夜间或恶劣天气、在易发生危险或车辆密集路段、车辆载客10人以上或时速60公里以上、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在这些情况下,“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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