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香城都市报记者 吴青朋 通讯员邹太明) 昨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我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行为,促进目录电价执行到位、降价红利传导到位,一般工商业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据了解,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费的行为。此次清理规范原则上所有转供电收费都必须清理规范,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涉及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
此次清理规范内容有:严格执行目录电价,转供电主体必须按公布的对应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并随目录电价标准动态调整。对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不得捆绑或搭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对2018年4月1日、5月1日、9月1日三次降价以及2019年4月1日、7月1日两次降价执行情况逐次清理,确保每次降价红利传导到位。
为规范电损收取行为,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转供电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执行。为简化计价方式,各物业公司可以将电损耗与电价一并收取,但应单列标示。非正常损耗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向用户分摊。
另外,共用设施用电将纳入物业成本。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规定,物业服务区内公共照明、电梯等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运行用电、维护费、抄表人工费用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纳入物业收费管理,不得另行收取。
此次清理规范分四个阶段进行,7月1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7月10日至8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10月20日为查处规范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整改不力、拒不执行政策、不配合检查、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严格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纳入社会信用平台公示,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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