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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来源:咸宁网 时间:2019-09-12 07:22

【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他强调,“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造干净整洁的农村生活环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咸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特别是2018年将其作为全市“五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的主要内容之一加以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中心工作,从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立法破解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不足、建设运行经费缺口大、社会公众参与度低、村民环境意识不强等难题,为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供法治保障。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7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有关法律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保障与监督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为推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就条例的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1.政府和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定?

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应起主导作用。为构建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负责确定治理目标,建立协调、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县级政府履行本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组织落实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同时,明确住建部门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谁负责?

结合咸宁实际,条例明确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收运处理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转运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3.农村生活垃圾谁来清扫?农户家中办酒席的垃圾如何处理?

为提高村(居)民环境意识,落实村(社区)保洁制度,条例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情形确定了清扫保洁责任人:一是村(居)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二是村民或者土地经营者负责其田地、山林、水面的清理保洁。三是村(居)民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村(居)委会为责任人。四是村(居)委会负责村(社区)内的道路、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场所的清扫保洁。五是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住所周边的清扫保洁。六是商铺、餐饮服务、集贸市场等经营者负责其营业场所及周边的清扫保洁。

另外规定,农村中因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条例明确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扫保洁。同时规定,不能确定清扫保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确定责任人。

4.在农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是否可行?

与城市相比,农村垃圾分类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农村一家一院的居住条件有利于垃圾分类责任的界定和追究,亲情关系和熟人社会更有利于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同时,农户家中产生的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还田,灰土煤渣可以铺路填坑,农村有较大的土地空间可以就地消纳。从有些地方的实践来看,农村生活垃圾比城市生活垃圾更容易分类,分类处置的途径更多、成本更低,而且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环境改善的效果更加明显。

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并借鉴外地经验,条例充分体现立法的前瞻性,突出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国家“四分法”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的法律规范,并将分类要求贯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环节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治理体系,从而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5.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怎么收集?

条例按照国家“四分法”标准,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易腐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可回收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专业单位单独收运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理场所;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或者由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

6.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如何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垃圾分类是新时尚,要通过有效的督促引导,让更多人行动起来,培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条例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指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教育引导,认真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做好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鼓励各地探索通过积分兑奖、星级评定、笑脸墙、红黄榜等形式,不断增强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同时,加强分类监督,对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行为,村(居)委会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垃圾处置单位也应当按照分类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对于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元至100元罚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任重道远,处罚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在实施垃圾分类过程中逐步培养村民良好的生活习惯,不断提高环境卫生意识。

7.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承担哪些事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是“政府干、村民看”,应该形成政府管理和村民自治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条例总结目前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层自治经验,注重发挥村(居)委会组织动员作用,突出村民主体地位,授权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同时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清扫责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 

8.如何加强和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可以向村(居)民收取环境卫生保洁费吗?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涉及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收集容器、运输车辆配备与维护、更新,以及农村保洁员工资等诸多内容,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条例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村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拓宽社会参与途径,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设施、设备,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

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条例授权村(居)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村(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和个人、经营者等适当缴纳环境卫生保洁费,进一步激发村(居)民主人翁意识,提高村(居)民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9.在农村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乱扔病死畜禽尸体如何处罚?

条例按照“惩教结合、处罚适当”的原则,依据相关上位法明确法律责任,合理设置罚款额度。对随意抛撒、倾倒、堆放、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田地、山林、水体等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10.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项责任措施如何落实到位?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个人等主体共同努力,形成推进工作合力。我市和外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持续压实责任和推动工作任务落实。条例对当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验进行了总结,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有关单位在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生态文明建设等创建活动中应当将治理情况和成效纳入评选标准,并占有一定权重。同时建立通报和约谈机制,对未完成治理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美丽中国离不开美丽乡村。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将会以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性,进一步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此项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不断巩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有力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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