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 周毅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咸宁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行为。1月31日,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蔬菜涨价,罚款4.4万多元
1月26日,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百佳兴超市在防控期间,大幅度提高生蔬类商品物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1月24日,当事人从湖南岳阳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蔬菜3087斤,货值金额16276元。26日,该超市销售上述蔬菜时,均没有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在进价基础上加价率均达到53.5%至64%,比以往加价率高出20%以上,销售额为25189元,利润8913元。不明码标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决定对该超市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913元、罚款44565元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全面调查终结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销售“三无”口罩且没有资质,被罚
1月23日,赤壁市新店镇熊满元经营的赤壁市好百年大药房,向消费者销售口罩,该产品无外包装标识,也均未标注产品注册号、产品标准、厂名厂址等字样信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擅自购进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共计销售金额14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经营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也无法提供产品已实行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据此,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于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口罩未明码标价,被罚1000元
1月23日,赤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消费者投诉:湖北康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城西店销售N95口罩单价为12元/只,价格过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以8.5元/只购进,以12元/只销售上述口罩,销售过程中未标明商品型号、价格等信息,仅通过口说向消费者报价。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哄抬物价?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
1月27日下午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315平台投诉:洪港镇王某在洪港春天大药房买的N95口罩8个160元。经初步调查,该药店以12元/个的价格从网上购进,以20元/个的价格销售,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鄂市监竞争[2020]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其存在哄抬物价行为。根据购销差价额不超过15%的规定,该药店销售金额为360元,成本216元,合法利润36元,违法所得108元。该局于27日对该药店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432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金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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