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记者 郭蓉 通讯员 周琦 明聪)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激发公众举报热情,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我市出台《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举报经查证属实,在结案后最高可获四万元奖励。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办法》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其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造成严重污染;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被归类为重大举报事项。
《办法》要求,对明确表示参与有奖举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案件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部门提交《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逾期视为放弃。自收到举报人提供的《咸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等次的决定并回复举报人。
市民可通过拨打12345公共服务热线、登录“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分局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相关举报。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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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等情况,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广大网民可通过12377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客户端等渠道积极参与网络综合治理,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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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畅通监督渠道,咸安区纪委近日推出新举措,开通微信二维码举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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