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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领教药店“霸王条款”:买药后退换遭拒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4-03-25 07:03:00

  本网讯  (记者  吴青朋  实习生  李倩文)近日,市民李女士反映,她在城区温泉路某药店购买了一盒清火药品,第二天她向药店方面提出,把未开封的药品换为同等价值的感冒药品,却遭到药店拒绝。

  药品离店后就一律不退换吗?这样的做法到底合不合理?日前,记者探访了城区部分药店,“药品离店后一律不退换”的行规一直被众多的药品经营者执行。

  行规:药品离店后一律不退换

  “我买的药品没有拆封,而且还持有购药发票,为什么就不能换了?”李女士介绍,她最近有些上火,所以花15元买了一盒清火药品。朋友得知后建议,是药三分毒,上火了应多喝开水、多吃水果蔬菜。于是第二天,李女士来到该药店,拿出购药小票和没有拆封的药品,要求更换为同样价格的感冒药品。不料该药店工作人员称,卖出去的药品一律不能退换。无奈之下,李女士把清火药又带回家里。

  为了验证这一“行规”,日前记者来到了位于淦河大道的一家药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选购了一盒感冒药。半个小时后,记者返回该药店,表示想退掉感冒药。该药店工作人员称,销售出去的药品一律不能退换。

  在温泉中百附近一家药店,记者同样以消费者的身份咨询工作人员:“前几天刚买的感冒药,没有拆封,小票也有,能不能拿过来退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了保证售出药品的质量,卖出后一律不能退换。除非药品有质量问题,三天之内才可退换。”

  记者又来到附近另一家药店询问:“前两天购买的小儿感冒药,后来因为孩子发烧住院,不需要吃感冒药,能拿来退换吗?”工作人员则表示:“不能退换。”记者又问:“那如果有质量问题,能退换吗?”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药店的药不会有质量问题,药品销售离店后一律不退换。”

  理由:为消费者“着想”

  为什么药品离店就不允许退换?记者随后亮明身份,对部分药店进行了采访。

  温泉路一药店工作人员介绍,药品不能退换是因为,药品的仓储条件直接影响到药品的质量,药品经营企业都是按照相关标准对药品进行仓储和养护,而药品离店后,购买者是否按药品贮藏规定保存药品,无法知晓,所以对离店药品不予退换。

  淦河大道某药店工作人员表示,拒绝对药品进行退换,是为了防范有人将药品取出后换掉,再用科技手段将瓶盖和包装恢复原貌。同时该工作人员也提到了药品保存的问题,表示就算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但是由于保管不当也可能引起药品变质等问题。如果将消费者所退药品继续销售,对后买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些理由真的能够成立吗?记者随后采访了法律专家。

  律师:“药品离店一律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李燕律师表示,药品离店一律不退换,属于霸王条约。

  李燕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审议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十八条司法解释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第16条明确:“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李律师说,《消法》第26条第2款也作出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药品离店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另外,国家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7条规定:“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李燕律师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药品从运输到储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从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考虑,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或可归责于药品经营者的其它原因,消费者应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进行退换,且应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在运输和储藏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药品,应在药店工作人员的审核下进行退换。

编辑:zhus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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