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周阳 通讯员殷钢峰)日前,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6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定的行为。
《办法》明确指出,6种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的;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区域。
未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和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户外广告和招牌审批、登记、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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