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记者朱哲、通讯员咸组宣报道:日前,我市出台《咸宁市困难党员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使党内关爱帮扶困难党员长效化。
我市困难党员帮扶资金采取“财政划拨、党费补贴、党员捐款、社会赞助”等办法筹集。市财政一次性划拨资金70万元,市级代管党费一次性补贴30万元。从2015年起,我市将采取多种方式确保每年筹集一定的资金。
困难党员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困难党员的家庭生活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为:因遭受火灾、水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因患大病、重病、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因配偶、子女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社区、农村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子女考上大学难以承担入学费用的;孤寡、年老体衰,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党员。
对困难党员的帮扶救助,我市将采取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救助的原则标准执行,分别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党员申请帮扶资金,需要经过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四个阶段。具体是,需申请资金救助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填写上报申请表。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有关单位党委(工委)复审、市委组织部审批的三级审核。对救助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在党员所在党支部一定范围内进行3-5天的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最终,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党委(工委),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本人。
我市将严格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困难党员的救助。市纪委、审计部门每年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委组织部每年公布资金接受捐助及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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