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药品零售企业上"紧箍咒" 相关资格要具备
新开办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经营冷藏药品应配备药品专用冷藏柜……
咸宁新闻网讯(记者 吴青朋)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管的通知》,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管理、药品零售分级分类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管理方面,县以上(含县)城区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乡镇(含乡村)营业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新开办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管理方面,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药品零售分级分类管理方面,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经营阴凉品种规模,配置专用药品阴凉柜或设置阴凉区,满足阴凉药品贮存温湿度标准要求,对经营的阴凉贮存药品按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陈列经营。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药品专用冷藏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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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hua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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