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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朋友注意了!官方近一个多月发了这些增收红包

来源:中新网 时间:2017-01-04 01:24

  中新网北京1月4日电 官方2016年11月24日发文提出,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在近一个多月时间内,官方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系列政策相继推出。中新网记者带你看看,官方都给广大农民朋友们发放了哪些新年政策红包。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文件出台

  ——利于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新办2017年1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

  韩长赋称,一些先行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这项改革。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亿元。

  农产品加工业明确发展目标

  ——可带动1亿多户原料种养殖户增收致富

  2016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8%,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4∶1。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日前进行解读时表示,该意见明确发展重点、形成支持合力,有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产品加工业从业人员达1566万人,每亿元加工营业收入约吸纳78人就业,农民人均收入9%以上来自农产品加工业工资性收入,带动1亿多户原料种养殖户增收致富。

  同时,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农民合作社中有53%发展加工流通,7.8万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重组供应链,推进农村产业交叉融合,让农民分享增值收益。

  集体林权改革

  ——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林权有偿退出试点

  2016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提倡县域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意见

  ——保护农村女性权益不受侵犯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1月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别提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提出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不少地方都采取措施来防止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比如,在近期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明确在登记的时候,要体现共有人,也就是说,妇女在财产权益的名单上要有记载,要得到落实。同样,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确定经营性资产股份收益的时候,也强调以户为单位来确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韩长赋补充道,“我们提倡在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群众来民主决定。从实践来看,应该说各地都有很多创造,基本上是把应该界定为成员的都界定了,包括保护妇女的权益。”

 

  继续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

  ——促进农民工市民化 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同时明确,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三四线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若干财政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还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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