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 陈新、通讯员 罗建华、庞军雄报道:15日从市地税局获悉,9月起,原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收的全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原来由残联核定、地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改为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据介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辖区内用人单位可网上申报或者上门申报,通过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缴费。
(相关内容见第四版)
编辑: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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