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朱哲、吴文谨、通讯员蔡娟、滕善洋报道:9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让审议意见不再“一审了之”。
《办法》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意见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文本的具体修改意见,由“一府一委两院”按大会日程安排及时进行修改和报告。其它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意见交办函》形式,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交办,同时向市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一委两院”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形式,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交办,并向市委报告。
“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收到交办函后,应在一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书面回复。书面回复应对审议意见逐条回应,能办的明确办理措施和期限,不能办的说明原因,并经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字。对审议意见承办部门书面回复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再次交办,必要时可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
根据《办法》,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度对所有审议意见承办单位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所有测评结果及时向市委报告。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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