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皮道琦、来子龙报道:“鉴于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1日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我局集体审议,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近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开出嘉鱼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让我们既惊喜又感动。”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大蔚说,一定吸取教训,加强企业对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今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嘉鱼浦华甘泉水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收到举报信息当日,嘉鱼县分局便安排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发现情况属实。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当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日内完成整改。第二天,该公司便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上对指标检测数据进行公示,并在公司大厅显示屏上滚动公示数据。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认为该情况适用《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12项,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嘉鱼县分局局长李刚表示,不能只是对违法企业简单地采取罚款、查封、关停就完事,换位思考,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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