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郭蓉、通讯员吴勋、明聪报道:近日,我市出台《咸宁市2021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方案》,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量化、可考核,促进全市“大环保”工作格局形成。
据了解,该方案面向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等。县(市、区)重点考核评价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风险管控情况、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内容;市直相关单位重点考核评价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整治工作、履行专业委员会职责等方面内容;市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重点考核评价专业委员会运行情况等方面内容。
相关考核评价工作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促进工作的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考核评价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报市考评办。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将提请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负责人追责问责。
编辑:杨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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