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记者吴青朋报道: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调整2022年咸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632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为6380元、农村特困人员年人均保障标准为12006元、社会散居孤儿月人均保障标准1263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年人均保障标准24254元,同比2021年分别增长1.4%、4%、9%、1.4%、1.3%。
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根据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测算当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编辑:胡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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