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校车超载司机”具有样本意义
近日,通城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查处一起校车严重超员案件。该车核载18人,实际载员37人(学生33人、护送老师3人、校车司机1人),超员100%。司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13日《香城都市报》)
众所周知,学校、幼儿园配备校车,原本是为了学生安全上学、放学。然而,一些校车因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反而变得“不安全”了。事实上,许多案例表明,校车超载,已成为夺取幼小生命的“第一杀手”。通城县一辆校车核载18人,实载37人,超员100%,难怪令人后怕。校车司机因超载被刑拘,也是咎由自取。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特别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然而,从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国家和地方非常重视校车安全,有文件规定,有法律规范,也有措施制约。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执行不力,加之监管不到位,造成校车无序发展。一方面,校车已经由保障学生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逐渐变异为各学校、幼儿园争夺生源的一种主要手段;尤其是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以此为相互之间恶性竞争的一种工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校车管理缺位,造成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接送学生的现象相当普遍,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愈演愈烈。
可见,刑拘校车超载司机,具有样本意义。依法严管校车,责重如山。首先,司法机关应提高相关法律的执行力,严厉打击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政府部门除了从法律层面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之外,应加大财政投入,给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配置足额的标准校车,配备优秀的驾驶员,并安排运行经费,以此遏制校车超载、超速行驶的原始冲动;再者,要严禁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违法校车上路。(张西流)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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