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汪善德报道:3月3日,崇阳县人民法院迅速执结一起涉农案件,确保16户农户春耕不误农时。
2010年10月,崇阳县石城镇石壁村村民吴某租赁本村汪某等16户农户承包水田共44.2亩养殖螃蟹。五年租赁期满后,吴某未按合同约定将租赁水田恢复原状。
2016年4月,汪某等16户农户向崇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吴某依约恢复水田原状,并赔偿误耕损失。崇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租赁水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并按照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赔偿误耕期间的损失。
今年3月2日,汪某等16户农户向崇阳县法院申请执行。崇阳县法院鉴于春耕在即,为保证汪某等16户农户不误农时,当天立案,当天向吴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次日即组织双方当时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编辑:Administrator
上一篇:
崇阳工商局查获涉嫌虚假销售保健食品团伙案纪实
下一篇:
崇阳县检察院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庞赟)日前,2017年“荆楚楷模”12月上榜人物名单揭晓,我市崇阳县青山镇库区教师王值军入选。
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沈力报道:日前,笔者从崇阳县环保部门获悉,今年元至12月,该县空气质量越来越优化,其中县城区优良天...
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 尹玲枝报道:14日,农发行崇阳县支行投放的5000万元棚户区改造贷款,给该县白泉片区棚户区改造注入强劲...
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特约记者 汪淑琴报道:12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党代表王远鹤赴崇阳县天城镇开展党代表联系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