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天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崇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天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崇政通告〔20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崇阳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为:东以浪口大桥沿河堤公路至天城公园,南以四桥桥头经天城大道转发展大道至二桥(包含整个开发区),西以二桥桥头经香山大道至武深高速连接线,北以人民大道至五里界转盘和影视城为终点所组成的环形区域(以下简称“禁鞭区”)。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三、禁鞭区内,任何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鞭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零经营点,禁止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
五、党员、干部和职工违反本通告的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县主体办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六、法律责任
1.单位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00元罚款并通报全县,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单位职工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行为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通报问责;公民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其清除燃放残留物,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在禁鞭工作中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3.拒绝、阻扰、辱骂、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处理,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编辑:shaopeng
上一篇:
下一篇:
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天城城区“麻木”车的通告
相关新闻
-
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天城城区“麻木”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
-
崇阳县小蜜蜂酿出大市场 坚持品牌战略抱团发展
咸宁新闻网讯 咸宁日报记者 马丽娅、特约记者 汪佳、通讯员 徐功频报道:13日清晨,天刚蒙蒙亮,崇阳县金塘镇白界公路旁,76...
-
崇阳县推进集体经济发展 借力优势资源谋富路
坳上村位于铜钟乡东南角,共有186户685人,是一个移民村,也是名副其实的“袖珍村”。过去,这里被认为是不毛之地,地势不平...
-
古树竹林满眼春——走进省级绿色示范村松柏岭村
崇阳县天城镇松柏岭村是省级绿色示范村,久闻那里古木众多,竹林凝翠,神往已久。8月29日,终于如愿到松柏岭走了一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