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董慧艳、吴戈、李启程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判决刑期少计错误案件。
去年12月中旬,通城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核查已决罪犯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陈某某判决书上的刑期有误。经核实,现年51岁的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当年6月4日被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该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12月9日被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由于工作疏忽误将陈某某刑期的起算时间“6月4日”错写为“4月3日”,以致陈某某的刑期被少计2个月零1天。于是,迅速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纠正错误,从而避免了刑罚执行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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