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一男子非法开采金矿 污染环境被判刑八个月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5-05-14 07:57
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丹)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范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经了解,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金矿,非法占用灌木林20776平方米,并在开采金矿后将含有氰化物的有毒物质废渣露天堆放,对超标的废液不作任何处理,破坏了自然环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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