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吴单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舅舅家拜完年后,驾驶面包车载着妻子徐某某(孕妇)、母亲邹某某、兄王某志、弟王某安,侄子王某俊、王某锐及女儿王某从通山县城往家中方向行驶,途经九宫山镇G106线1390KM+611M处路段时,因未靠路面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其妻子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六名亲属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六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本案受害对象的特殊性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均不要求被告人赔偿,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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