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陈继井报道:3月23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石芦石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副院长程昌身担任审判长。这是该院领导作为主审法官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李某与周某签订一份矿石开采《承包协议书》,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导致原告无法按合同生产,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被告周某辩称自己没有违约,是原告携款潜逃,自己还为原告垫付了工人工资,为此周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已垫付工资及违约损失。
经证人出庭,了解到证人浦某与李某是合伙关系,故当庭追加浦某为原告;旁听人员吴某实为矿区负责人,遂追加为第三人。
因案情复杂,本诉反诉一并审理,部分证据不能当庭提交,双方当庭难以提出合理调解方案,庭审在持续三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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