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工商局南市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
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吉俊铠报道:高高兴兴买部新手机,不想手机里还有他人的信息。8月29日,通山县工商局南市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
8月28日,消费者成女士在该县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一部价值880元的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里有他人通讯录,微信登陆记录,仔细查看下发现手机外壳还有脏污痕迹。成女士认为手机店可能将旧手机当新手机卖给自己,遂找手机店理论。手机店工作人员解释称手机是全新的,只不过放在柜台里当样机,被其他顾客试用过。工作人员为其删除了手机内他人信息,但是拒绝更换新手机。
感觉受到欺骗的成女士到南市工商所投诉,请求帮助。受理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陪同成女士来到事发手机店。经了解,成女士购买的手机确实为手机店放在柜台的样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店在销售时故意隐瞒了成女士所买手机为样机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更换商品或退回货款。经调解,手机店正视自己的问题,由于此款手机已无库存,手机店退回全额购机款880元,成女士满意离去。
编辑:yangwe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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