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闻网讯 通讯员余俊、刘丽报道: 13日,笔者从区财政局获悉,落实区委、区纪委纪检组长派驻制度以来,咸安区财政局制定了《区财政局重大事项报告实施办法》和《区财政局干部职工个人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办法》,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廉洁行政。
该制度明确了报告范围、报告程序、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各基层财政所2万元以上国有资产购置、处置,1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和招投标,资产出租、出借,“三公经费”以及干部任免、重要岗位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均须报告局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并以书面形式经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审签后,再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重大事项实施完毕后,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监察局反馈情况。
该局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婚姻、生育、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个人及配偶、子女在咸安区经商、办企业情况以及房产、出国(境)情况等,视情况向派驻纪检组、区纪委报告。干部职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须提前一周提交书面报告材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集体和个人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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