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祝波 周舟报道:2016年4月20日,咸安区工业园某公司197名职工领到了被拖欠了两年之久的1049717.7元工资。
这件事还得从2015年5月4日开始讲起。咸安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们还清楚的记得那一天的早上,某公司邓某等17名职工到咸安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其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并把生产设备及相关财物全部转移到广东地区建厂生产等情况。接报后,区劳动监察成立调查小组,立即展开调查取证工作,10日内派专员赴广东东莞地区为员工千里讨薪,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法人代表立即支付员工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资金困难为由,长期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不良影响。鉴于该案件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犯罪特征,咸安区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案件依法移送咸安区公安部门立案侦办,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挂网追讨。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挂网追讨后,于2016年4月16日在广东东莞乘坐高铁时,被当地警方抓获,4月19日被咸安警方带回咸安关押。迫于法律的威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多方筹资,于4月20日支付全部工资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至此,通过接近一年的立案侦查,352个起早抹黑地加班、调查取证,与公安联手立案侦办,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咸安区人社部门为该企业员工追回全部欠薪。与此同时,咸安区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通过此案的侦办,进一步强化了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做出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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