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陈志茹 通讯员肖华 朱振华)11月12日,咸安区人民检察依法对四名未成年人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对其作训诫教育。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陈某、王某在学校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向同学及朋友非法收购银行卡,然后以每张200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供境内外赌博集团转账使用,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徐某窃取他人摩托车两辆,价值3216元,涉嫌构成盗窃罪。
为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咸安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周某、陈某、王某、徐某,分别进行了社会调查。四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在校学生,表现良好,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同时有自首、从犯、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咸安区检察院遂依法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院组织侦查人员、辩护律师、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了宣告训诫会。在检察官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在场人员分别对4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分析犯罪的原因,讲解犯罪的危害性,教导其迷途知返、吸取此次教训、改过自新。
四名涉罪未成年人表示,在今后生活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父母和社会。
据悉,咸安区检察院训诫制度已常态化应用于该院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中,既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从轻处理,又切实让被不起诉人体会到了违法行为的严重,充分贯彻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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