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松律师:中企出海面临的核心挑战已从市场拓展转为合规治理
2025年9月7日,在深圳举办的“律新社法律服务创新发展论坛暨《律新指南》2025秋季发布会”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带头人邓志松作“中企出海的竞争法与国家安全风险管控”主题分享。他从中西方法律服务与文化差异切入,指出当前中企出海面临的核心挑战已从市场拓展转为合规治理,尤其在反垄断、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FDI)三大领域呈现出系统性风险。
邓志松认为,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出发,当前中企出海与昔日美欧企业来华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差异。二十年前,欧美、日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时,通常会携本国律师共同前来,由其在本土选择并协同中国律师,建立起一条基于信任的服务链条,为其在华运营提供法律保障。而现阶段中国企业的出海,则呈现出不同形态: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委托当地律所,也有一些企业直至出现问题才寻求法律支持,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若中国企业希望真正走向全球、达到如美国企业那样的国际水平,那么就必然需要在“软性”层面(例如法律服务)进行弥合。
第二,技术差异。对外投资必然面临着东道国法律监管的多重障碍。邓志松表示,自己在日常工作中所接收到的监管挑战,主要集中于反垄断审查,也包括诸如欧盟FSR等新型竞争监管,以及长期存在的外商投资安全监管(中国也已建立了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法律技术层面,欧美企业通常在投资前便进行周密布局,尤其注重对关键监管制度的深入研究;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往往对可能影响投资成败的重大监管障碍缺乏足够预判和系统应对。
邓志松认为,在反垄断审查方面主要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对并购交易本身的监管。二是对垄断行为的监管。
而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审查上,邓志松认为FSR本质上源于欧盟竞争法体系,他表示,自己在实务中深刻体会到,欧盟作为中国企业重要的出海目的地,其于2023年10月生效的FSR条例已构成新的监管维度。任何对欧投资除须应对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需系统评估FSR合规风险。
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上,邓志松认为随着中国企业出海规模不断扩大,境外投资正日益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政府的严格审视。邓志松自己接触到大量案例显示,许多交易之所以失败或陷入困境,正是由于企业对投资安全审查缺乏预判和准备,最终导致不可逆的商业损失。
面对多法域、多层级的监管框架,若单纯依赖外国律师,往往因文化、信任与协作机制差异而导致项目阻力增大。因此,邓志松认为,中国企业若想实现可持续的全球经营、真正成长为源自中国的跨国公司,就必须在应对法律监管方面建构更成熟的机制。应借鉴当年欧美、日韩企业来华时的做法,依托具有国际视野的中国律师的专业协调,与当地律师协同作战,才能在全球监管丛林中稳步前行,最终在三大核心监管领域取得圆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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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wz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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