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刘女士与邓先生2010年10月登记结婚。邓先生此前系离异单身,离婚时原三居室房产经法院判决归邓先生所有。邓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后对该套旧房产重新装修又花了6万元。后邓先生将旧房以27万元价格卖出,并以相当的房价又买了一套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邓先生名下。刘女士与邓先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2011年12月,邓先生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与刘女士离婚。刘女士对于离婚不持异议,但她认为,自己与邓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分割或者给其相应的房产经济补偿。
【诉讼焦点】
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
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邓先生再婚后用其个人婚前旧房屋出售的价款买得新房屋,应视为邓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系按照第二种意见作出判决,认定诉争的房屋为原告邓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刘女士旧房屋装修价值3万元。
【法官评析】
对于《婚姻法》的理解不能拘泥于条文,还要掌握立法精神。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购房款的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告邓先生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其出售并重新购置了现有房产,购房款的来源清楚,可视为是一种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延续,房产的权属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刘女士虽然在旧房装修时有所投入,但并不能改变房产的权属性质,至于刘女士所花费的房屋装修款邓先生在离婚时应予以返还。
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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