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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贬值损失 属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2-12-23 08:55

  【简要案情】

  邹某驾驶捷达汽车违章抢道行驶,不慎与相向行驶由黄某驾驶的丰田锐志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邹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后,黄某将邹某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合计4.5万元。

  【诉讼焦点】

  本案的诉讼焦点为:原告黄某诉求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2万元是否应当支持?

  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

  另一种诉讼意见认为,原告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车辆贬值损失不是直接经济损失,而是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法院认为,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首先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作出鉴定,并以评估结论来确定实际的损失金额。

  【法官评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是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原则。而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些时候车辆贬值损失已经客观存在,尽管肉眼无法看见,但是可以通过仪器鉴定,或者操纵驾驶反映出来。车辆贬值损失虽表现为“无形的损失”,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是,车辆贬值损失实际反映出机动车性能、安全性、性价比的下降,以致车辆维修后仍然无法达到以前的状况,所以车辆贬值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实践中,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会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比如车辆剐蹭、非重要零部件损坏,这些轻微的车损可以通过维修,更换零部件,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完全赔偿。只有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定损坏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因此对车辆贬值损失确认的前提,是首先要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评估鉴定,然后才能得到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判支持。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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