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这种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历史上也有十几年——1994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一份律师工作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从此,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8年开始开展以来,呈如火如荼之势。市政府先后两次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列为为民实事,2012年又将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列为2012年及今后五年重点工作。应该说,正是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连续四年,全市法律援助办理事项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其中,我市率先将各级党委政府律师顾问团与法律援助中心合并,率先实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到信访局坐班接访,建立低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困难群众数据库,率先与妇联、残联、信访部门建立代审制度和协作机制等创新举措,被省司法厅所认可、推广。
毫无疑问,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社会有着重要积极作用。首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不论条件的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平等的获得法律服务,平等的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其a次,法律援助作为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它通过向那些处于经济困难境地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进行再分配,保障处于劣势的弱势群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高法律之公正性,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再次,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门问题不断增多,特别是工人权益维护、劳动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体性矛盾大幅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和减压阀的重要作用,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上述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有效化解矛盾。
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基石,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当前,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制度,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深入发展。(邓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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