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王某来电咨询: 2009年5月,张某因做生意向王某借款2万元,写下借条约定1年后归还。借款逾期后,2012年12月,见张某无力还款,王某要求张某写一张新借条,张某便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2013年4月,张某仍未还款并辩称,这张借条是2009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面的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王某咨询能否持借条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根据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可证明两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某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某持借条要张某偿还借款合法有据。 (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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