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陈朝美报道:股东要求查看公司账目,却遭拒绝,该股东诉至法院。目前,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地审结了该股东王某诉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股东的法定权益。
2011年,原告王某经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以50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该公司一股东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修订了公司章程及公司修正案后,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亦下达了变更通知书,确认原告为该公司股东,享有公司股份。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遭该公司其他股东的拒绝,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监事,依法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告已于2012年12月1日提出了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被告未在规定的日期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为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提供自本公司成立至今完整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供王某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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