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阮洋溢报道:日前,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才向法院主张权利而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案件。
2001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邓某与被告阮某同在通山县某一休养所工作。2002年2月,被告阮某代领了原告邓某2001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2226元。现邓某以被告阮某代领工资未付构成不当得利,诉至通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工资款2226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邓某于2002年2月即知道自己工资被被告阮某代领,十多年后才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遂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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