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赖某来电咨询:今年6月,赖某在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有张未退出的信用卡。因该卡密码已被输入,赖某便分三次将卡内12000元取走占为己有。事后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妥,便找到该卡持有人林某,将冒取的12000元归还。几日后,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赖某咨询这是否算自首。
咸宁市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回复:在法院办理的各类银行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嫌疑人都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前面的人忘了拿银行卡,后面的人一看便想贪小便宜,把别人的钱取走。嫌疑人被抓时通常还显得很轻松,以为把钱退给别人就完事了,殊不知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借记卡。刑法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毛和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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