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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死亡不再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3-11-29 17:07

  【简要案情】

  村民张某生育了4个子女,1998年,张某所在村分田到户,村里按张某家6口人分给承包责任田4亩,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户主为张某,承包期间为1998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30日。

  2012年1月张某去世,张某的4个子女共同出资办理了张某丧葬事宜,其中长子张甲出资10000元,其余3子女共出资6000元。同年11月该承包土地被征用,村委会付给张家土地补偿款19万元。张甲以自己承担了父亲生前主要赡养义务为由占有该笔土地补偿款,另3个子女提出属于父亲名下的32000元应作为遗产由姊妹4人继承。经多次协商无效,另3个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甲将父亲遗留的征地补偿款按遗产分割。

  【诉讼焦点】

  本案的诉讼焦点为:农村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后的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法院确认该笔土地补偿款为农户家庭所有,驳回原告请求将土地补偿款按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1、土地承包的经营主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民事法律主体,按照“生不添,死不去”的原则,该农户无论家庭人口的增减,只要尚有家庭成员,该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有效延续,户主的死亡不会发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2、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给予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

  3、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已死亡家庭成员因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只有现有农户才能享有该项补偿款。 (市法院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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