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程隽报道:12月6日,被执行人崇阳县某镇镇长在一份赔偿协议书上签字。这起由通城县人民法院交叉执行的涉民生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6年3月,被执行人崇阳县某镇政府将宿舍楼拆除工程发包给被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姜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执行人汪某某。汪某某为完成该工程,雇请了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而胡某某在施工时右眼不幸受伤。经鉴定,胡某某为八级伤残,在医药费等损失无人赔偿的情况下,胡某某诉至崇阳县法院。2017年6月,经崇阳县法院审理判决,由汪某某赔偿胡某某各项损失10.16万元,崇阳县某镇政府和姜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汪某某、崇阳县某镇政府、姜某某均未履行生效判决,崇阳县法院在立案执行后也因诸多因素未能执结该案。2018年6月,咸宁市中院指定该案交叉至通城县法院执行。
当通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时,没想到的是,汪某某已离世。崇阳县某镇政府认为应当执行汪某某的遗产,而不应当由政府履行赔偿义务,姜某某则认为不能由自己一人承担。11月30日,通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前往崇阳协调该案,在崇阳县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的敦促下,该镇政府最终答应履行义务。
12月6日,经通城县法院执行干警协调,两承担连带赔偿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赔偿协议,本案顺利执结。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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