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 通讯员胡文涵报道:“真心感谢你们,帮助我公司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并走上了正轨……”日前,崇阳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驻所检察官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回访调查时,企业负责人李某某感激地说。
2010年至2018年4月期间,李某某多次以借款付息的方式,帮助其兄李某(另案处理)转移违法所得本息共计500万元。2018年8月案发后,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10月7日被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9年4月,公安机关针对李某某的侦查基本终结,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李某某不仅患有肝脏、肺部多种疾病,而且其经营的一家电气公司,因自己被羁押,企业陷入了重重困境。
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受案后,县检察院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通过向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考察李某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并向其讲解当前国家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通过实地核查了解到,李某某所经营的企业用工40余人,每年缴纳税款100余万元,李某被羁押后公司业务受到严重影响,管理混乱,发展陷入困境。
经过对案件相关情况的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系初犯,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其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退回赃款500万元,有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变更强制措施既能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又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员工就业,有利于稳定社会关系。于是在今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当日,李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编辑:he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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