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错了!因为我的冲动,让全车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我非常后悔!”被告人肖某在面对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时,真诚地致歉。
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被告人肖某乘坐公交车前往市中心,当时车上有少量空座。在行驶过程中,因肖某所站位置遮挡住车内摄像头,驾驶员张某多次要求肖某找座位坐下,肖某不予理会,后二人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咸安区某小区路段时,肖某冲向驾驶室并持随身携带的雨伞击打张某头部,张某紧急将车辆靠边停下,并用手遮挡,肖某继续用伞柄击打张某,至其头部、手部多处受伤。随后,肖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其医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经调解,肖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近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共安全无儿戏,司乘人员之间应当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文明乘车,万万不可因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因个人恩怨,就对正在驾车的驾驶员实施辱骂、拉拽、殴打或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通讯员 邵汉军 吴倩茹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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