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网讯(通讯员 李颖)6月13日,嘉鱼县检察院召开朱某申请跨县活动公开听证会,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公开听证。
2021年5月,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价值2850元。案发后,朱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0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朱某被交付给其户籍地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缓刑,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由于朱某父亲在咸宁温泉从事饮品供应销售工作,朱某一人在嘉鱼县渡普镇执行缓刑,既无人管束又无事可做,所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请求回温泉帮助父亲在温泉、嘉鱼两地往返送货。
综合行政单位以及与会代表的意见,嘉鱼县检察院当场同意了朱某的跨县活动申请,并要求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做好动态监管,确保朱某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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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检察院:“以案促改”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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