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崇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卢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崇阳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崇阳县检察院起诉指控,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卢某在某移动通讯公司崇阳代理店工作期间,利用给客户办理电话卡服务的便利,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某互联网平台账户,共计非法获利5781元。
公诉机关认为,卢某借助经营活动之便,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将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以牟取非法利益,致使众多消费者信息被泄露、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开庭环节】
该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卢某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卢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整个庭审程序完整、秩序井然,充分保护了被告人卢某的各项诉讼权利。
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国消费者保护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该案中,卢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利,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通讯员 徐灏)
编辑:hushao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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