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咸宁市,“全面两孩”政策是怎样的呢?以此,市卫计部门对市民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问:我市的“全面两孩”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6年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夫妻生育“两孩”的条件。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自《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夫妇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生育第二个子女由夫妇自行决定,符合我省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可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三个及以上的子女。
问: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家庭是如何界定的?
答: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再婚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有关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执行。再婚前夫妻合计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计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问:生育政策调整修改后,再生育审批由谁管?
答:生育政策调整修改后,再生育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问:夫妻来自不同省份,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该怎么办?
答: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问: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是怎样的?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计入子女数内吗?
答: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如下:(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怎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问:听说生育政策调整修改后,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那么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还有没有?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有没有产假奖励?
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5天。
问: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还会发放《光荣证》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具体是怎么样衔接的?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决定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者 杜培清 通讯员 闵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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