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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下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现违规行为可举报

来源:咸宁新闻网 时间:2017-10-25 00:05

  咸宁新闻网讯(香城都市报记者 庞赟)从11月1日开始,咸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最低工资标准调为1380元/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最低工资标准调为1250元/月。

  日前,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进行调整,每两年调整一次。目前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为一个档次,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为一个档次。

  2015年9月1日调整之后,我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元/月,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

  此次调整后,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上调了12.7%,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标准为14.5元;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上调了13.6%,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标准为13元。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法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据介绍,调整之后,用人单位用人时,不得低于这一工资标准。劳动者发现有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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