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享住房公积金 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咸宁新闻网讯 (香城都市报记者 洪光进 通讯员 徐丙炎) 5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出台《咸宁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6月25日正式发布,试行时间一年。
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中指出,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凡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8周岁,且未满55周岁、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不低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0元的3倍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10%。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含2000元)。灵活就业人员在咸宁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且缴存余额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的,可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且不得高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贷款额=(年缴存额×应缴年限+公积金账户余额)×5。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的,封存6个月后,可以销户提取,销户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办理停缴销户提取。
编辑:Thi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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